2021年1月1日生效的《民法典》,對于房屋租賃這一塊的法律規定也有了相對完善的增修,在保護承租人利益的同時,也兼顧了出租人的權益,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,隨廣東合同律師來詳細了解。
一、對存在權屬爭議的租賃物,可無償退租。
法律依據:《民法典》第724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,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:
(一)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、扣押租賃物;
(二)租賃物權屬有爭議;
(三)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。
二、設置居住權的房屋不得出租
法律依據:《民法典》第369條規定:居住權不得轉讓、繼承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得出租。
居住權是《民法典》新增的一項房屋上的權利,主要保障不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享有在房屋里無償居住的權利,避免其流離失所。在居住權的期限內,原則上房子是不能出租給第三人的,當然,如果享有居住權的人同意也是可以的。
三、合同到期房東即使不續租,承租人也享有優先租賃權。
法律依據:《民法典》第734條規定:租賃期限屆滿,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,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,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,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。租賃期限屆滿,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。
在城市里打拼的年輕人,租房往往是進入社會的第一個需要面臨的問題,關于租房的各種糾紛也是層出不窮。多學點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讓自己的生活多一份保障。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,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咨詢網站專業律師,也可下載薯片企服app咨詢。